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技能提升行動計劃的通知》(2019—2021)支持地方調整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取得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特殊職業能力證書、特種作業證書、培訓證書等)的合格勞動者。)在其戶籍所在地、常住戶口所在地和求職就業地參加培訓後,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原則上每人每年享受不超過3次,但同壹職業、同壹檔次不能重復享受。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可在規定的原則下根據實際調整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生活補貼人員的範圍和條件,並可將確有培訓需求且不具備按月領取養老金資格的人員納入政策範圍。市(地)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可以在規定的原則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縣級以上政府可以整合相關部門的各類培訓經費和項目,解決經費渠道分散和使用管理問題。對企業開展培訓或培訓機構開展項目化培訓的,可提前撥付壹定比例的培訓補貼資金,具體比例由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地可對貧困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的失業人員、退役軍人等群體開展項目化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