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糾紛怎麽處理?
1.因作為標的物的房屋的確認、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以及與該房屋有關的房屋裝飾、裝修、設計、附屬設施的權屬爭議,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發生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者同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3.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的行政行為。因職工對住房分配意見或住房分配不合理而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應由單位或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4.如果單位分配職工住房使用權,並有住房分配合同,當職工因自身原因離職或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將按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產生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因有關部門審批不當施工,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汙染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因違章建築引發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和拆除引發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以違法建築為標的物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法建築妨礙他人通風采光而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