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轉了也沒用。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執行程序中的當事人是執行依據中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即壹方有權利,另壹方有義務。如果他不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就不能成為執行當事人,也沒有申請執行的權利義務。簡單來說,執行當事人就是執行依據中載明的權利和義務。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度上轉讓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對執行程序不產生法律後果,因為受讓人當然會取代申請執行地位。綜上,未執行方以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 *債權人轉讓其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 *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法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