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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和贊成的區別

法律分析:1。批準:是指政府機關或受權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文件,確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的行為。所以在審批對口單位的申請時,只確認符合相關條件。只要符合條件,壹般都是允許的。審批條件明確具體,容易確認。

2.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的限制性管理。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壹是配額限制;第二,審批機關有選擇和決定權;第三,壹般是最終的。審批最重要的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權和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條件也可以不批。

3.審核:指本機關審核,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審批的行為。

4.備案:是指相對人將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有關文件制定或完成的事項向主管部門報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可以對下列事項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的事項,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

(五)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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