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第2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招用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禁止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勞動法》第15條
禁止雇主招募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