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借條裏有明確的還款日期。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只能在約定的最後還款日屆滿後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訴訟時效從約定還款日的第二日起算。如果債權人在還款日屆滿後三年內沒有向債務人主張債權,那麽該債務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此時,如果債務人以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債權人將失去勝訴的權利。在約定的還款日到期後的三年內,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或者行使權利,如向債務人追償、向債務人發送催款函、重新打借款票據等。,從而中斷訴訟時效或實現債權。
第二,借條中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債權或行使權力,但同時要註意訴訟時效。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為借據出具後三年。也就是說,債權人應當在債務人出具借據後三年內向債務人主張債權或者行使權力,從而中斷訴訟時效或者實現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貸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