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查封的不動產價值遠遠超過債權數額,但不動產不可分割,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不構成明顯超標的查封,應當積極推進處置工作。處置前,為被執行人指定合理的自動履行期限,並督促其自動履行。未履行規定期限的,依法進行詢價、評估、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直至強制管理。處置過程中,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被執行人決定處置、發布拍賣公告等步驟和情況,並督促其自動履行。處置完畢後,應當依法及時返還案件贓款,剩余案件贓款應當依法及時移交候審法院或者返還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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