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十八條。幾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多個債權人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沒有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如果存在不同類型的債權,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於貨幣債權。如果有多個擔保權益,應當按照擔保權益確立的順序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其債權比例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