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女職工工資;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不能解除,只能在哺乳期滿後解除;
3.對於有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給其哺乳時間兩次,每次30分鐘,為哺乳假。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班女工的兩個哺乳小時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4.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法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1周歲以下嬰兒哺乳期間禁止從事的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5.嬰兒滿壹周歲後,診斷為體弱兒的,哺乳期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6.確診為更年期綜合征癥狀較重的女職工,每月可給予公休1-2天;
7.女教師產假在寒暑假期間,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