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監察室或中級法院執行局投訴。拖延辦案是壹種失職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判決後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不執行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如果在訴訟中發現執行法官違反了上述規定,當事人還可以向法院紀檢、政法委、人大等相關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公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時限的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
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應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