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中,對妨害訴訟的行為違法采取強制措施或者保全措施,或者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之日起計算,但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不計算在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壹並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