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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持續時間超過15天。

法律分析:執行異議之訴是對執行程序中的當事人進行執行救濟的訴訟。執行異議的訴訟時效為15日,超過15日提起訴訟的,不符合起訴條件。自當事人收到執行異議裁定書提起訴訟之日起,有15天的“追訴期”。這個時期是不可改變的。之後他們不能再提起訴訟,撤訴後也不能再提起訴訟。這其實是執行效率的需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期間,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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