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律師應當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這是我國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相分離的法律依據。
該制度的基本內容是:取得律師資格不等於擔任律師職務,取得律師資格的人員必須按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後,才能以律師名義執業;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業務活動。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律師的合法權益。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依法維護律師的執業權利。
律師執業條件
1.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2.律師必須同時具備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
3.律師的服務對象是全社會,沒有特定的對象。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委托律師代理法律事務。
4.從事律師業務,必須有當事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權範圍內工作,不得超越權限或者濫用權利。
5.律師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當事人和個人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