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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破產的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

1.執行案件轉破產審查涉及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轉換和銜接。不同法院之間,同壹法院內部執行部門、立案部門、破產審判部門之間,應當堅持依法有序、協調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則,防止推諉扯皮,影響司法效率,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2.執行案件轉入破產審查時,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二)被執行人或者與被執行人相關的任何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三)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據規定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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