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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農村自建房需要資質嗎?

法律分析:原則上在建設工程合同中要求發包方和承包方均具備相關資質,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83條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建築法,農民可以將其自建低層住宅發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人。

至於農民自建高層建築,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第21條和第23條規定,農民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設計兩層以上(不含兩層)的房屋或者選擇普通設計、標準設計,修繕房屋以外的施工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或者工匠承擔。因此,農民自建高層建築的發包人和承包人需要取得相應的資質。

法律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二十壹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所有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設項目,以及二層及以上的居住建築,必須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采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

第二十三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承擔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並按照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擔施工任務。

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從事建築施工的個體工匠,除承接房屋修繕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資質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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