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打賞直播不等於付出。在很多人心目中,會簡單的認為打賞直播平臺就相當於付出。因為他們認為,看直播的時候,因為直播的主持人表現出色,他們給的這些獎勵就相當於小費。但是也有很多人不同意這個觀點。從法律上講,贈與行為應該是壹方自願將財產贈與另壹方,另壹方將接受其全部贈與。但實際上,在直播平臺中,直播的播出方並不完全接受觀眾的打賞。也就是說,觀眾的獎勵會被直播人背後的壹群人瓜分。從這個角度來看,直播打賞等同於禮物似乎不太合理。
二、購買服務的行為從法律角度來看,目前直播平臺的打賞行為更符合購買服務淩駕於法律之上的行為特征。在這個消費過程中,觀眾是直播平臺的消費者,主播是整個直播平臺的員工。而整個直播打賞行為就是觀眾通過充值買壹些虛擬禮物來打賞。
3.結論直播平臺打賞行為的法律性質是購買服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