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家實行單采血漿站統壹規劃設置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批準的原料血漿生產需求,統籌規劃單采血漿站的布局、數量和規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總體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單采血漿站建設規劃和單采血漿區域規劃,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根據《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六條,設置單采血漿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符合單采血漿站布局、數量和規模的規劃;(二)有與采集的原料血漿相適應的衛生專業人員;(三)具有與采集原料血漿相適應的場所和衛生環境;(四)有識別供血漿者的身份識別系統;(五)具有與采集的原料血漿相適應的血漿采集機械和其他設施;(六)有對采集的原料血漿進行質量檢測的技術人員和必要的儀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