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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自行撤銷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行政機關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作出撤銷自己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決定。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1)行政行為的法律要件有瑕疵。合法的行政行為有三個要素:法律主體、法律內容和法律程序。任何缺少上述壹個或多個要素的行政行為都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2)行政行為不當。不當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的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平、不符合現有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相關良好習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法律客觀性:

《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範圍的;(三)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委托處罰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未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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