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第十二條,人口普查主要調查人口和住戶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國籍、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等。
關於人口普查的其他規定。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第三十六條,普查對象拒絕提供普查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教育。普查對象阻礙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開展普查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各界對人口普查中違法行為的舉報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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