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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他人工作的個人的死亡賠償

如果存在勞動關系,或者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獲得當地城鎮居民年平均收入32倍的死亡賠償金。

私人雇傭的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患病死亡的,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能力,可以在能力範圍內給員工壹些救助補償。只有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按照工傷進行賠償。

雇傭工人死亡賠償:

1.死者為城鎮戶口,未滿退休年齡或達到退休年齡,但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養老金,突發疾病死亡或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壹般會認定為勞動關系,按工傷標準給予補償。

二、如果是農業戶口,且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傷亡,壹般會被認定為勞動關系,按工傷標準賠償。

三、如果是為個人就業,沒有單位,不構成工傷,屬於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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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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