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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忠的案子怎麽樣了?案件的真相是什麽?

張文忠於1994在北京創辦了物美商城(後改組為“物美投資”)。2006年,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開始調查張文忠。2008年9月,張文忠因受賄、挪用資金和欺詐被起訴。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判處其有期徒刑18。

判決後,張文忠、張維春和物美集團均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對張文忠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詐騙罪的定罪量刑,對物美集團、張偉春的定罪量刑以及對張文忠、張偉春違法所得的追繳;撤銷對張文忠詐騙罪量刑的壹審判決,決定執行刑罰;張文忠被判犯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他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50萬元。

2016 10張文忠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65438年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提審該案。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於2018年2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期間,張文忠、張維春及其辯護人、物美集團均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定罪量刑錯誤,建議依法宣告張文忠、張維春、物美集團無罪。

2065438+200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忠詐騙、受賄、挪用資金壹案再審公開宣判。原判被撤銷,張文忠無罪釋放。同時對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和原審同案被告人進行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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