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時報》的報道指出,對職業母親的歧視無處不在:例如,伊利諾伊州的壹位職業母親將她的主管告上法庭,因為她明明取得了銷售業績,但主管卻拒絕根據公司規定獎勵她,反而獎勵銷售業績不佳的其他同事。
當媽媽抗議時,主管承認他“寧願和沒有孩子的人壹起工作。”後來,母親的孩子生病了,所以她錯過了壹次銷售會議,但主管以此為由解雇了她。我媽提起歧視訴訟,糾纏了6年,終於勝訴,拿到了賠償。
另壹位在科羅拉多州工作的母親在試圖獲得晉升時遭到拒絕,主管公開告訴她,有孩子的人不適合調動。媽媽抗議,主管說:“妳家裏已經有帶孩子的工作了。母親認為自己受到歧視,勝訴,獲賠654.38+萬美元(約300萬臺幣)。
“對母親的歧視是最嚴重的性別歧視之壹。勞工權利組織Worklife Law的副主任利茲·莫裏斯(Liz Morris)說:“大多數人都同意性騷擾是錯誤的,但許多人接受對母親的歧視,甚至許多職業母親默默接受自己受到的歧視待遇。」
在美國,母親的勞動資格並沒有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但是因為懷孕和照顧孩子而被區別對待,確實是壹種性別歧視。大量證據表明,歧視母親是壹個系統性問題,而不是少數老板的陋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