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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經濟糾紛和可能的刑事案件的法律咨詢?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主體為了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由於各自的經濟權益相互獨立,客觀情況變化頻繁,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各種經濟權益糾紛,產生經濟糾紛,如合同糾紛、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關於稅務事務的糾紛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我們必須運用有效的手段及時解決這些糾紛。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方式和途徑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都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的方式,但適用範圍不同。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應當通過仲裁或者民事訴訟解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解決問題。

仲裁和民事訴訟是解決糾紛的兩種不同方式。當事人只能選擇兩種方式解決爭議:仲裁或民事訴訟。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能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仲裁或審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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