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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需要提前壹個月辭職嗎?

法律分析:是的,辭職需要提前壹個月。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規定雙方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超過30日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或者勞動合同自勞動者發出通知30日後終止。辭職壹般有三種情況: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勞動者勞動,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2.根據勞動者本人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3.向用人單位申請,雙方同意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壹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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