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死刑有兩個條件:壹是犯罪應當判處死刑;第二,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對於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人,有三種處理方式:
1,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緩期執行: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在刑法規定的緩期執行期間沒有再次危害社會的,規定壹定的試用期,暫緩執行刑罰;在審判期間,如果遵守某些條件,將不執行原判刑罰。值得註意的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