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指定執行的適用範圍。近年來,我國各級法院壹直在探索和適用指定執行。從目前各級法院的實踐來看,指定執行適用於以下幾類案件:1、重大、復雜、疑難案件;2.無正當理由在法定執行期限內未結案的案件;3、下級人民法院拒不接受上級人民法院執行監督意見的案件;4、上級法院來函認為案件逐級上報,有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幹擾,使得案件難以如期執行;6、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升級、指定的其他案件,* * *同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法律沒有對執行工作能否同等適用做出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高級人民法院統壹管理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院和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案件需要指定執行的,可以作出指定執行的裁定。高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執行函的案件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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