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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與留置權的區別舉例

法律分析:質權與留置權的區別如下:

1,成立條件不同。留置權:留置權是法律直接規定的。質押:質押根據雙方約定成立。

2,占有條件不同。留置權:債權人的留置權預先與抵押物發生法律關系。質押:質押與無先占債權的關系。

3.權力的實現是不壹樣的。留置權:留置權只有在債權已到期未清償的情況下才能實現,也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質押:債權已到期未清償時,可以自然行使質押權。

4.消除分歧。留置權:當債務人提供另壹擔保時,留置權消滅。質押:質押不因債務人提供另壹擔保而消滅。

案例如下:

留置權:如果甲方將破車放在乙方車庫修理,無法支付修理費,甲方可以依法合法占有摩托車,這就是留置權。

質押權:甲乙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借款50000元,甲方將車給乙方作為擔保。這是誓言。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394條保障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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