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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證和庭審是壹回事嗎?

法律分析:質證不等同於庭審。交叉詢問是在審判中對證據的質疑。庭審是壹種有確鑿證據的量刑和認罪形式。另外,需要註意的是,質證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對當事人、第三人出示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存在和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的活動或過程。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完成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後,在法庭或者其他合適的場所審理案件的過程。庭審過程包括交叉質證。質證發生在庭審雙方出示證據階段,包括原告出示、被告出示、被告出示、原告出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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