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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回避治安案件的規定?

法律解析:回避是指法官和其他法律人員在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回避本案的審理。回避制度是為保證案件公正審判而建立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四十五條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前款規定的回避,由有關公安機關決定。人民警察辦理刑事案件的回避,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八)違法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到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警銜或者取消警銜。必要時,可以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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