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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扣押由誰批準?

法律解析: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信訪拘留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出具拘留證明,再由申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實施。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案件,由辦案人員提出,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人;(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壹百二十壹條被監視居住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被監視居住人具結悔過,或者根據情節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如果有逮捕的必要,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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