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受控刀具的識別標準
第壹條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有柄、有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角刮刀:有三個刀片的加工工具。
3.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體展開或彈出後,可由手柄內的彈簧或插銷固定並自鎖的折疊刀。
4.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和三刃尖刀:各種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刃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單刃、雙刃和多刃刀..
5.其他單刃、雙刃和多刃工具,頂角大於60度,刃長大於220毫米..
第二條各種刀刃開口、刀尖倒角半徑r大於2.5毫米的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於管制刀具範疇。
第三條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佩刀等刀具的管制範圍的確定標準,由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
第4條規定:
1,刀柄:指刀用來握持的部分。
2.工具網格(手動停止):指的是刀的壹部分,用於將手柄與刀體隔離。
3.刀刃:指刀上用來完成切、割、刺功能的部分。
4.血槽:指刀體上的特殊凹槽。
5.葉尖角度:指葉片與葉片背面(或另壹側的葉片)和葉片尖端形成的角度。
6.刃(刀片):指刀片用於切、削、劈的壹面。壹般來說,刀片的厚度小於0.5毫米..
7.刀尖倒角:指刀尖的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