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的規定
第二項違反規定露天燒烤食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罰款;無證從事露天燒烤食品的,依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沒收。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北京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食品攤販的下列內容進行日常巡查:
(1)資格條件。食品攤販的營業執照是否有效,是否公示;是否存在轉讓、塗改、出租、出借食品攤販營業執照的行為;
(二)健康證明。食品攤販及其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是否有效,是否公示;
(3)經營活動。食品攤販的經營活動是否符合限定的時間、地點和品種;是否符合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4)操作條件。食品攤販經營食品所使用的工具、用具、容器和包裝材料是否清潔衛生,是否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
(5)處理的食物。是否從正規渠道購買;是否超過保質期;是否按要求銷售散裝食品;是否按照食品標簽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是否按要求儲存、銷售需要低溫保存的食品;
(6)環境衛生責任。食品攤販能否維持攤點周圍的衛生和秩序;食品攤販歇業後是否及時清理場地,履行環境衛生責任;
(七)其他應當日常檢查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