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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殘疾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麽?

對於智障人士,我們不能壹概而論,把他們分為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和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不同級別的精神病人承擔不同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完全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因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為缺乏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因為精神病人不具備辨別是非、判斷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對自己的行為沒有故意或過失,沒有主觀罪過。同時,對罪犯量刑的目的是教育改造,對精神病人沒有實際意義。但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裏大家需要註意的是,法律只是規定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也就是說,對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必要或者沒有必要從輕處罰。其他類型的殘疾人故意殺人的,依照法律總則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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