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註意的是,沒有人民法院的判決,任何公民都不能被認定有罪。
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法定緊急情況,臨時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方法。
不需要坐牢的情況有: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追訴時效期限為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
4.因大赦而免於懲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