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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條件

試用期的條件如下:

1,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罪情節較輕的;

3.有悔改之意;

4.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對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改;

3.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妳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周歲、孕婦和已滿75周歲的人員停發: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第七十三條拘役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壹年以上,至二個月以上。

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第七十四條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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