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辦法實施細則》第五條,關於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1995 12 31(含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參保人員),在計發基礎養老金時,除實施辦法的規定外,能增發養老金的,按以下規定增發基礎養老金:1、1995 12 31前獲得全國勞動模範稱號並壹直保持榮譽的,退休時按繳費年限每滿壹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3%的養老金;獲得兩次以上省級勞動模範稱號並保持榮譽的,退休時根據繳費年限,每滿壹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2%的養老金;獲得省級勞動模範稱號壹次並保持榮譽的,退休時按繳費年限每滿壹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1%的養老金。國家級和省級勞動模範發放的養老金不重復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