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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違法亂紀的表現有哪些?

公安民警違法違紀的主要表現

(1)濫用職權,枉法。在濫用權力方面,有的幹警法紀觀念淡薄,出於手足之情,有的過不了“親情”這壹關,因為親戚、朋友、同事相互信任,利用或濫用職權積極作為,或者放棄職責、不履行義務、無所作為;枉法,主觀上具有故意性和功利性的特征,表現為行使職權時不遵守法律或違法。濫用職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職務行為的結果,給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造成了財產損失或利益損害。

(二)權力錯位,越權執法。在行使某種權力時,必須是法律賦予的。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只有行使法定職權,才是守法的。但是,從公安執法的現實來看,壹些人超越職權,行使法律沒有授予的權力,導致職務違法。

(3)知法犯法,違反程序。壹些警察法律觀念淡薄,認為法律程序也是法律,履行職責必須遵守程序規則。不遵守法定程序也是違法行為,他們思想上不夠重視。所以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只註重實體,不註重程序的人總是存在的。

(四)責任心不強,玩忽職守。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治安越來越復雜,打擊違法犯罪的形勢越來越嚴峻。客觀上,當前警力嚴重不足,幹警待遇相對較低,幹警的思想壓力和工作壓力也越來越大。但主觀上,部分民警放松自我教育,意誌薄弱,責任心不強,不接受職責範圍內的事情,不依法處理。工作中失職被查,甚至走上違紀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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