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壹般違法行為給予的最嚴厲的處罰,屬於行政處罰的壹種。治安拘留的期限最長為十五日(期滿即予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對行政看守所羈押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合並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如果被拘留者被批準逮捕,將根據刑事訴訟法對其進行審判。如果審判後無罪釋放,被捕者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懲罰或制裁。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法院執行過程中,直接作出的妨礙訴訟活動(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礙證人作證、隱匿、轉移查封、扣押的財物、妨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的拘留決定。這是壹項強制性措施,以《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為依據。最長期限為十五天,法院會將被拘留者移交公安機關羈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