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事實認定清楚,證據不足的,應當在補充證據後,制作補充偵查報告,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不能補充的證據應當予以說明;
2、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共犯或者新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作出起訴意見,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3、發現原犯罪事實發生重大變化,不宜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調查結果告知人民檢察院;
4、原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