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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個人自由的法律

法律主觀性:

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拘留訊問;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為了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可以限制人員、車輛在壹定區域和時間內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現場管制和強制驅散。對醉酒者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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