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使用年限超過6年但不足10年的非營運微型客車(廂式貨車除外),由每年1次檢驗改為每兩年1次檢驗,即第7年、第9年免檢,第8年、第10年要求檢驗機構檢驗;
2.如果車輛已經過第七年檢驗,下壹個檢驗周期延長到第九年,第九年和10需要去檢驗機構檢驗;
3.使用年限在10-15之間的,每年需要到檢驗機構檢驗車輛;超過15車齡的,每6個月由檢驗機構檢驗壹次。
車輛年檢需要哪些資料?
1,行駛證原件;
2.強制保險的復印件;
3.身份證復印件;
4.車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