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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和英國的法律制度有什麽不同?

英國憲法不是壹個獨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習慣法和慣例組成。有大憲章(1215)、人身保護法(1679)、權利法案(1689)、議會法(1911、198)。政治制度是君主立憲制。

新加坡的憲法是* * *憲政體制,與英國有本質區別。原因是兩個政權不同。

英國司法:英國法官全部采用委任制。首席大法官、上議院法官和上訴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薦,由英國國王任命。英國沒有司法部,首席大法官有權任免司法人員。法官必須是律師協會的出庭律師,並具有壹定年限的司法實踐經驗。法官壹旦被任命,未經其同意不得被免職。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終身制的。地方法院法官只能在72歲以後退休。法官待遇優厚。

新加坡的司法:新加坡有最高法院和總檢察長辦公室。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組成。1994年廢除了向英國樞密院上訴的規定,確定最高法院上訴庭為終審法院。

兩者的司法體制也不壹樣,崗位的決策人也不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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