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突規範有利於發揮法律規範在調整當事人權利義務方面的作用,但其缺點是與實體法相比,沖突規範對當事人的調整是間接的,不能直接作為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的判斷標準,缺乏壹定的合理性和針對性。
沖突規範是由什麽組成的?
沖突規範包括三個部分:範圍、族和連接點。沖突規範又稱“適用規範”和“選擇規範”,是指根據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的規定,確定不同國籍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應適用哪些法律的規範。比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4條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就是典型的沖突規範。
範圍是指根據沖突規則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體裁是適用於特定關系的法律。連接點是連接範圍和屬的語法結構。在上述沖突規範中,範圍是“不動產所有權”,關系是“不動產所在地法”,關聯詞是“適用”。沖突規範既不是實體規範,也不是程序規範。它是壹種特殊類型的法律適用規範,在調整海外民事法律關系中起著間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