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三十三條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動人員、儲備物資、車輛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必要時,疏散或者隔離人群,並可以依法封鎖傳染病疫區。
第三十四條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采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采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傷害人群和其他易受傷害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用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參與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規定采取健康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指導下工作。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為當地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提供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