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體分析:
有您說的,可以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二、法律依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至少每半年公布壹次包括財務在內的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監督:
(壹)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方案;
(三)救災資金和物資的分配情況;
(四)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水電費征收等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未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法制網是中央政法委機關報的官方網站。法律網有法律問題的法律問答板塊,資深律師在線為您提供專業權威的免費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