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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如何處理“不可轉讓”和“委托收款”票據的貼現。

1.抽屜的記錄。根據《條例》:“票據的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持票人背書轉讓的,背書無效。背書轉讓後,受讓人不享有票據權利,票據的出票人、承兌人不對受讓人承擔票據責任。”同時,“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將票據貼現或者質押,通過貼現或者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這兩項規定,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的“不得轉讓”字樣,實際上是票據權利創設時的壹種背書禁止,即排除了票據的背書性和流動性,因此任何背書都不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從而排除了貼現行為後取得的票據權利。Finance.com建議,如果持票人將出票人寫有“不可轉讓”字樣的票據貼現給銀行,則不應承兌,因為銀行在取得票據後無權主張票據權利。第二,背書人記錄。根據《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委托收款”、“質押”等字樣的,原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和原背書人的票據責任。”Finance.com認為,背書人不是票據權利的創造者,不能改變票據創造的性質。因此,其禁止轉讓的意圖只能涉及背書人自身責任的範圍,而不能否定票據的背書。因此,Finance.com建議:1。如果持票人將背書人寫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貼現給銀行,銀行只能要求寫有上述字樣的原背書人以外的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承擔票據責任,承兌該票據貼現存在壹定的金融風險。因此,銀行應充分衡量風險。2.持票人將背書人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票據貼現給銀行的,因不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無權轉讓票據。如果銀行貼現承兌這種票據,可能會造成銀行的資金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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