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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期限已過,銀行未聯系擔保人。

法律分析:保證期間已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自然消失。在雙方借款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之前簽訂的錢款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如果出借錢款的債權人沒有對借款人即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則無需支付此處的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在此訴訟期間可以中斷之前的保證期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壹般保證人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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