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在壹個月內停止工作的,用人單位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因為有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因勞動者自身以外的原因停工或者倒閉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壹個工資支付期內提供的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
2.停產壹個月以上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停產壹個月以上,未提供正常勞動的,可以按照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水平支付工資。也就是說,從2月份開始,員工沒有提供勞動,公司要繳納當地的低保。每個地區都有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