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主要包括:2021起,增加了離婚30天冷靜期。
即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還規定,夫妻除了撫養子女、分割財產外,還必須處理好“債務處置”,才能發放離婚證。
在離婚法定條件的基礎上,民法典增加了離婚法定條件:“經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壹年的。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