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高度危險責任的法律特征:
1.某項活動或物體對周圍環境(而非自身)高度危險:
a .該活動或物品的風險很有可能成為實際損害;
B.雖然活動造成損害的可能性不大,但壹旦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害非常大且後果嚴重,也應視為高度危險;
c .這類活動或物品只有在采用特殊的技術安全方法時才能使用。
2.涉及此類活動或物品的高度無限制操作是合法的(至少不被法律禁止)。
二、高度危險責任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高風險責任的要素:
1.必須有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的危險活動或危險事物;
2.必須有損害後果和嚴重危險;
3.因果關系壹定存在。
四、高度危險責任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
1.賠償義務主體:危險活動或危險物品的經營者(所有人或經營人);
2.賠償權利的主體:被害人及其權利接受者。
五、高度危險責任方式:
1.停止侵權行為;
2.消除危險:
法律依據:《民法》第1243條,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采取了充分的安全措施,履行了充分的警示義務,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品儲存區域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1244條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從其規定,但行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